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稽查局的专业检查。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稽查局设置案源、稽查实施、审理、执行四个岗位。
案源岗负责案源产生和案源处理。
案源产生分外部案源和内部案源。外部案源通过以下方法产生。1、公民举报。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口述、电话、传真、书面或者其他诸如磁介质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偷税、逃税、骗税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管理制度的案件。2、有关部门转办。如税源管理部门转稽查查处的案件。3、上级交办的,包括复查案件。4、国际情报组织提供的有关资料而确立的案件。内部案源通过以下方法产生。1、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如对某一行业进行筛选,或对某一行业中某一时期税负低于某一确定值的纳税人进行筛选。2、根据计划或某一规定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内部案源的产生要遵循税收公正和税收公平原则。具体表现为:1、纳税人被稽查出有税收违法行为年度的下一年为稽查必查年度。因为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在下一年度不再发生;纳税人有某一类型的税收违法行为,下一年度是否有其他类型的税收违法行为。这些需要对其实施稽查才能确定。为什么非要对其实施稽查呢?因为其上一年度有税收违法行为。为什么对同类的其他纳税人有可能同一年度不实施稽查呢?因为其上一年度没有被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这就是税收公正原则的体现。2、所有纳税人三年内必须要对其实施一次税务稽查。因为,目前我国普遍的税法遵从度还不够高,依法治国以及依法治税的路还很长,还很艰巨,这是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对同样情形的纳税人对此实施稽查,对彼不实施稽查,那么对此是不公平的。所以,所有纳税人在三年内至少要对其实施一次税务稽查,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案源处理是指对案源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审批,以及审批后进行任务下达、转办处理。对审批为“本级查处”的,案源岗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对审批为“下级查处”的,案源岗制作日常、专项稽查案源核查通知单;对审批为“报上级查处”的,案源岗制作专案(举报)案源上报单。如案源批为“非稽查机构管辖范围,转相应部门”或“非稽查机构管辖范围,转相应国地税部门”的,案源岗填写《转办单》转相应部门处理。
稽查实施岗对案源岗确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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