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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不许列为成本、费用的
www.110.com 2010-07-30 15:54

  (一)不许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非常费用下应列入,收益分配支出也不应列为应税所得的减项。具体如下:

  1.资本的利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即在当前的注册资本金制度下,注册资本按实有资本确定,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相互一致。因此,资本利息不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我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有最低的比例限制,并且该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筹集。但对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合同规定1998年底注册资金应到位50%,1999年6月30日全部到位。但实际上,到1998年底,其注册资金仅到位600万美元,这时企业另借款800万美元,发生利息支出100万美元。该企业将全部利息支出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予以列支。

  该企业1998年底应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实际到位600万美元,差额400万美元。企业实际借款800万美元,其中有400万美元应被视为注册资金,与其相关的利息支出将不予列支。因此其发生的利息支出50万美元[100×(400÷800)]应从当期“管理费用”中转出,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美元,相应增加所得税额。

  2.各项所得税的税额。企业的各项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是利润分配性支出,不能列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但依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因违法经营被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而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和损失,因此不应在所得税前扣除。

  不过应注意的是,这里讲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仅限于因从事违法的经营活动而被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并不包括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商业性违约、拖欠等负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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