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内容
1.固定资产的认定和分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入费用。
一般来讲,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分为三大类:房屋、建筑物,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具体范围与内资企业固定资产类别的划分基本相同,此不再述。
2.固定资产的计价。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以原始价值为计价标准。具体地讲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净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入账价值;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入账:
(3)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依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入账价值;
(4)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其新旧程度,以参照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或合同价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入账;
(5)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原价;
(6)因扩充、更换、技术改造等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后的价值入账。
3.固定资产的折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起止期限及固定资产残值的减除方法,同国内企业,但税法规定,其残值应当不低于其原值的10%。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方法的,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同内资企业一样,税法中也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如汽车)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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