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薪金支出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一)关于工资、薪金的避税与反避税内容
稽查工资、薪金项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下列事实:在册职工总数是真实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计算准确;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费用是真实且合法的。因而,工资、薪金反避税内容包括稽查人员组成、工资、薪金用途和结算标准和工资、薪金总额四个方面。
(1)人员组成的稽查
企业人员的组成应包括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不包括下列人员: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一般可以根据企业的人事统计报表、职工花名册和职工调入调出等原始资料,查明职工的增减变动情况。
稽查方法:分析稽查月度(季度)工资额、产品工资费用和利润的升降变化情况,核对其流动人员花名册和工资结算户;结合“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及其对应账户,查证核实问题。
(2)工资、薪金用途的稽查
企业在月内发生的全部工资、薪金,包括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非生产各个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编外人员和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薪金等,不论是否在当月领取,都应按工资、薪金的用途通过“工资分配表”,分配记入当月生产费用,或按规定用途列支。
工资、薪金用途的稽查,就是查核工资、薪金分配是否按照用途和符合规定,有无不应列作生产开支而挤入生产费用的工资、薪金。主要是:
①医务人员、福利人员的工资
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人员工资,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自办的副食品基地的人员工资、薪金,一般采用“以收抵支”,在其收入中支付,差额部分仍归“应付福利费”中开支,均不得挤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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