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新税制实施以来,我国在税收立法建设上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税收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实施,为税务稽查的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形势的发展,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践中缺乏一部规定税收基本法律制度、原则,涵盖税务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全过程的税收基本法显得越来越突出。另外,除《税收征管法》外,现行的其他税务管理和行政执法规定法律层级大都较低,大部分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税务稽查的执法实践中很多仍然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因此,尽快制定一部能够规定税收基本法律制度、原则,税务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置与职责,对各单行税法的制定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的税收上位法——税收基本法显得越来越紧迫。
二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税务稽查队伍。按照精简、效能、规范、统一的原则合理设置税务稽查机构是卓有成效地开展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组织保证。建立高效能的税务稽查管理机构的基本要求是做到机构合理,装备精良,人员优化,特别是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要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合理配置稽查人员,做到人与事的最佳配合,消除因人设事,因人设机构的弊病。精简就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线条要清晰,层级要有序;效能就是要求税务稽查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性格特点要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具备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综合素质;规范就是要将税务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详细、科学的操作规范,并将其有机统一起来,形成完整的流程,这种流程要体现出跟踪监督、相互制约、动态管理的特点;统一是指各级税务稽查机关和管理者要有强烈的组织纪律意识。
上级的决策下级要坚决执行。作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令行禁止。
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稽查力量不足,队伍素质不高。当前市、区(县)级税务稽查人员大多只占征管人员的15%,距离国家税务总局要求40%的比例差距较大,由于稽查人员少、纳税户多,稽查力量更显薄弱.难以适应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从而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加之税务稽查人员中,大多局限于会查账,至于运用电子计算机查案的技术、参与稽查调研、查案的能力水平、办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等方面都离要求差距较大。
三是要有一个不断修正的监督制约机制。(1)建立以规范办案流程为重点的办案机制运行体系。根据税务稽查业务特点,认真研究制定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化执法考评机制,明确税务稽查各环节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确立规范化办案的具体标准,逐步实现对办案的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使每个执法环节和每个执法行为始终处在制度规范和指导中。(2)建立以办案质量为核心的评查和保障体系。把执法行为的规范与案件质量的提高紧密联系起来,变案后检查为实时监控,努力构建案件质量评查、控制和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组织的作用,完善对案件质量的自查、督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形成办案程序专项审查、办案过程实时控制、案件质量逐级把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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