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位大法官曾这样说:“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这一点或许正是西方税制体系条分缕析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众所周知,美欧经济发达国家税务从业人员数量较少,与此相对应,他们在税收征收环节的设置就像个银行的收钱窗口,纳税人完全靠“觉悟”或凭一种“氛围”自报自缴,税收征收人员的工作就是核对纳税号、录入报表、统计一下收入而已。
西方国家的纳税申报一般来讲比较简单,但涉及税务当局的稽查,乃至被筛选为稽查对象,问题就变的复杂起来。
不仅仅是“运气”
说起来西方国家的税收查账,纳税人被筛选为税务稽查对象的概率并不高。比如说,在美国每年被列为税收稽查目标的纳税人一般不会超过纳税人总数的1/5,在西欧国家也不会超过1/4。与此相应,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每年都要对企业进行多次名目繁多的与税收相关的检查,比如调查(如以“税源”调查的名义而实际是变相的对纳税人税收缴纳情况摸底)、纳税辅导、纳税评估、一般性稽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汇缴、年检、审计等。
笔者认为,上述差异的产生在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西方国家的税务人员较少,税官职位设计也不是专为稽查偷漏税而设立的。其次,日常大量的税收审核工作都是由中介机构完成的,这些国家专门从事税收事宜的中介人员(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比税官的数量要多得多。比如美国只有十几万税官,但却对应着四十余万专业税务理财师。第三,对偷漏税施以重典,纳税人一旦被查处有偷漏税行为,轻者,补税罚款和进入诚信“黑名单”是少不了的;重者,大多都被搞的倾家荡产,乃至在大牢里蹲上几年。
就稽查对象的筛选而言,由于西方国家的信息技术比较发达,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基本都能通过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获得,税务机关可以依次进行初步比较筛选查账目标。比如银行、证券机构、海关、房产管理部门,甚至是赌场等都是税务当局选择稽查对象的主要信息来源。
就单一的纳税个体而言,这些国家对高收入群体、跨国公司,海关打假部门发现有进口假冒伪劣产品的公司或个人,被发现携有大量现金的人,被发现有雇佣非法打工行为的公司、以及有“前科”的公司或个人,缴“过头税”的纳税人一般都会被选为稽查对象。从这一点来看,纳税人是否被筛选为税务稽查对象就不能仅仅靠“运气”了。
- 上一篇:如何提高税务稽查的质量
- 下一篇:税务稽查风险的类型
相关文章
- ·西方国家如何查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
- ·如何准确深刻地理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中
- ·请看中国企业如何突破知识产权壁垒----写在国家
- ·西方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理论与借鉴
- ·国家对于加班费标准是如何规定?
- ·西方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 ·我国与西方国家管理层收购之比较
- ·西方国家规制企业兼并的方法
- ·西方国家对企业兼并政策性规定
- ·西方国家对企业兼并的公共政策
- ·发达国家如何控制开放式基金风险
- ·如何理解“国家行为”
-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 ·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
- ·如何认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情节严重
- ·受单位指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如何定性 关键看该
-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巨额财物应如何定性
-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