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性检查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3)房地产评估报告;
(4)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5)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税务人员应在其审核纳税人报送申报表的同时,审核纳税人是否完整地提供规定的上述资料,提供不全或资料内容不全的,应进行仔细的分析判断,以便发现问题。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检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并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检查内容与重点: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检查时应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收入额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隐瞒收入等问题。
(2)扣除项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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