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额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的收入,扣减相关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余额。
(一)关于转让房地产收入的避税与反避税
房地产收入,包括建设场地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等。稽查房地产收入,主要稽查其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房地产收入应于销售实现时及时入账:
(1)转让、销售土地上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账单据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
稽查方法,稽查企业“经营收入”的明细账,及其所附的发票结算单等原始凭证,看其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否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准。同时,要注明企业少计、漏计或不计经营收入,用来逃避交纳土地增值税情况。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避税与反避税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对增值收益征税,因此,其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土地增值税稽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正确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力。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对土地使用者来说,只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拥有土地所有权。
在稽查企业土地使用权时,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本身自用土地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自己建造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涉及的土地使用。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应列作企业的无形资产。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从事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开发产品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同转让。因此,只有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才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即作为土地增值税值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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