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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中避税问题
www.110.com 2010-07-30 15:51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的避税与反避税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第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第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油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第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第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按规定办理。

  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①原油;

  ②援外出口货物;

  ③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④糖。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能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由于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可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山羊板皮、纸制品。

  从1999年起,国家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对出口退税范围的检查,主要是以下三个环节的检查:一是对出口货物免税的检查;二是对出口货物抵税的检查;三是对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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