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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款的后续管理
www.110.com 2010-07-30 15:51

  国家实施鼓励出口的退税政策已很多年,近年来,随着国家贸易顺差的扩大、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外汇储备迅速膨胀,出口创汇和贸易顺差不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首要追求,技术创新、技术竞争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对外经贸模式逐渐占据主流。基于此,我们应重新审视已存在多年的出口退税政策,特别是对因巨额出口退税而带来的恶性价格竞争和反倾销调查事件等进行分析。

  随着外向型经济的飞速发展,出口退税政策在一些方面已背离政策制定的初衷。

  出口企业门槛降低后,恶意价格竞争扰乱了市场。一些企业利用国家的出口政策,尽可能地扩大出口,恶意压低出口价格,扰乱了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和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

  私营或关联出口企业异常经营情况严重。2006年度某国有外贸出口企业和某私营外贸出口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对比显示:某国有企业和某私营企业同样是大中型外贸出口企业,2006年度出口额分别为9739.06万元、17197.4万元,而利润率分别为11.98%和0.036%,所得税税负率分别为1.56%和几乎为0。如果将应退税款作为利润,则利润率变为20.98%和13.08%。私营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规模近2亿元,但仅产生5万多元的利润。造成私营企业利润率极低的一个原因就是有的企业以低廉的价格出口,利润体现在境外的关联企业,从而造成国内税收的流失。

  出口退税不列损益,对出口企业不利。目前对企业获取的出口退税款,按会计准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未作规定,导致不少企业账亏(或微利)实盈,国家鼓励出口政策未能在企业的经营成果中正确反映。

  退税款成为没有监控的流动资产,导致不少出口企业虽然账面长亏(或微利),但企业却购置豪华车辆,不断增资置业。这说明企业普遍在利用出口退税成果,与国家制定出口退税政策的初衷完全背离。

  为此,笔者建议应明确出口退税款的后续管理。会计准则规定出口退税不列损益,自然就无法将其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准则未规定退税用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规定也未涉及出口退税款,实际上出口退税款成为不受任何监管的资金。因此,建议国家改变出口退税款成为部分非国有控股企业主私有财产的现状,将出口退税款纳入企业损益中去,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退税收入,或作为补贴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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