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1.演出收入,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播映收入,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等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其他文化收入,是指从事上述“演出”“播映”业务以外的文化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4.经营游览场所的收入,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5.体育收入,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体育活动提供场所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6.几项特殊规定。
(1)电台、电视台为听众、观众提供播映服务,其中一些播映项目实行了有偿收费,这些收费,均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收入,应计征营业税。广告的播映尽管也是提供播映服务并取得收入,但其属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
(2)体育运动队的出场费按文化体育业税率计征营业税。目前,体育俱乐部的收入有广告赞助收入和运动队的出场费收入,其中出场费是举办体育比赛而取得的收入,应归人体育业的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3)对演出业务营业额的具体规定:
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场地演出,自身负责演出的售票业务,则其从事演出业务所取得的售票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由演出者缴纳营业税。
演出者租借其他单位的演出场所演出,但仍由演出者自身售票、取得售票收入和向场地提供单位以及经纪人支付有关场租、佣金等费用,则其从事演出者所取得的全部售票收入扣除支付的场租和佣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经纪人是个人,其应纳税款应由演出者扣缴。
演出者只负责演出,由场地提供者和经纪人负责售票、提供场地以及办理演出的有关事宜,演出者只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演出场次,向售票单位收取收入,则演出者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由售票单位在支付演出者的演出收入时,按其应分得的收入额扣缴营业税,将扣税后的收入净额再付给演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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