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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适用税目的稽查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1.金融业。金融是货币资金和信用的融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与贴现,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作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税务人员稽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①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②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③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⑤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此项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总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⑥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往来,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

  (2)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所有权。税务人员在稽查时,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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