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租赁所得,检查其有无隐瞒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少报收入的情况。在检查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修缮费用的扣除
对于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特别注意纳税人扣除有关费用时,是否按照以下次序扣除:
第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第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第三,是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要注意区别对待。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是: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第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第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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