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检查内容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资源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资源税=计税依据(产量或销量)×单位固定税额
可见,资源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单位固定税额。
二是在单位固定税额不变的情况下,核实计税依据。这是资源税检查的重点。
1.销售数量的检查
资源税的数量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
二是纳税人自用数量;
三是扣缴义务人收购数量。在核实销售量(或产量)时特别注意有无下列情况:
(1)隐匿销售数量,逃避应纳税款;
(2)应作销售而未记销售,如企业自用漏税;
(3)销售延迟实现,滞纳税款;
(4)加工产品折算产量时,人为压低综合回收率;
(5)以物易物时不做销售处理,如用原煤串换设备;
(6)账外经营。审查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有无转移销售收入,少纳资源税款的行为。一如将销售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盈余公积金”等账户,或者记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
第二,有无应作销售未记销售,漏纳税款的情况。如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在使用时,不记销售。
第三,有无推迟销售实现时间,滞纳资源税款的现象。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结算货款的,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不作销售的账务处理,预收货款的,在商品销售发生时不记销售,或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在应付款账中,不结转销售。
第四,有无动用自己产品换取材料、固定资产,漏记销售的情况。如用铁矿石换钢材,用原煤换机器设备不作销售入账等。这类错误在账务处理上,往往表现为所换物资与生产的应税产品相互对转。
第五,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有无不按规定的比例折算,少记精选原矿数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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