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出口企业退税申请的稽查。对出口企业退税申请的稽查,往往是围绕退税凭证进行的稽查,其稽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稽查
①申报表的规范性稽查。即稽查申报表是否是按规定填写有关申报内容,是否加盖企业公章,有无企业财务用章和业务专用章代替企业公章的现象。
②出口退税企业的稽查。即稽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的资格。
③出口货物的稽查。即根据企业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名称,稽查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以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和规模,稽查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的货物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有属于不予退税的货物和不符合特准退税条件的货物也混入其他应退(免)税货物中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有非自产货物也申报退(免)税的。还要稽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适用的退税率,稽查其是否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中申报退税。
在稽查中,要特别注意是否有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及其他免税产品,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在财务上未作销售处理的展品、样品、邮品、个人携带出口的货物等也申报了退税。
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还要稽查其是否是自产货物。
④加强对原高税率、高价值货物的退税稽查。在稽查中应首先查明申报表中有无将原高税率和贵重货物采取变化名称的方法混入一般货物中申报纳税。对于企业申报的原高税率或高价值货物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查明企业是否属原高税率或高价值货物的指定经营企业。在稽查中发现企业有越权经营的原高税率和高价值货物申报纳税的,应及时扣回其所退税款。
⑤加强对特准退(免)税货物和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稽查。
⑥对报关单编号、计量单位、出口销售数量的稽查。这项稽查主要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出口销售发票的有关内容相核对,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应查明原因,例如发现申报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小于报关单上注明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的,应在备注栏上注明并注意与以后申报同类货物退税的核对;如果发现申报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等大于报关单上的内容,应以报关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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