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案例
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个人独资家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得知,该公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便立即向公司场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租手续即将办理完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迁往外地。
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办公用品全部被悄悄转移,于是税务机关立即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按要求填写了纳税担保书,并提供该市某区经贸局下属的经济研发部为其提供担保。但税务机关认为担保人资格存在问题,未予认同。在该公司不能再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该国税局报经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但此时发现其账户已无资金可冻结,税务机关遂通知相关税务机构冻结了该公司投资人个人的储蓄存款。
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认为规定的纳税期尚未届满,税务机关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逃避纳税义务是故意,且该公司也按要求依法提供了纳税担保,不应当对其实施税收保全。即使实施保全,也只能针对公司,而不应冻结个人的储蓄存款,这一做法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该公司及投资人联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什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 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的生效要求是什么?
第一是担保形式。
第二是保证人资格。
第三是提供纳税担保的程序。
三、税收保全措施方式有哪些规定?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和财产价值如何确定?
案例:有一个装潢个体户,在2003年6月至10月期间,未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后认定其应缴税款及滞纳金8.2万,责令其限期缴纳,但该个体户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对其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房地产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个体户一套价值8万元(经评估)用于个人投资的酒店公寓房。发出协助通知书时发现,该个体户正将该房产过户。
二、依法扣押该个体户一套价值5000元的刻字机。
三、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在该个体户个人教育储蓄账户中划扣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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