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如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书,并注明限期缴纳的时间和
缴纳的税金数额;同时,要密切注意纳税人动向,发现转移应税物品迹象的,及时责
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再行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必须
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且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员是公民的,
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
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在手续完备方面,
税收保全措施也有严格的规定。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扣查(即扣押、查封,下同)日期,扣查商品、
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品种、等级、金额,扣查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
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执行地点等。这样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税务机关拥有对纳税
人较大的监督管理职权。强化对行使这些权力的约束,不仅可以避免因手续不全引起
不必要的税收争议和法律后果,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而且可以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制意
识,加强廉政建设。此外,还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这方面的空子。实施税收保全的范
围只能是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那部分银行存款或者应税物品。对无照营业规定的扣押对
象只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一般对鲜活、易腐易烂的商品、货物不轻易扣押,
以避免出现执法中的随意性。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在哪种情况下可
采用税收强制的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款到期后尚不缴纳时,税务机关
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卖部分财产以抵缴
税款的一项措施,它较之税款到期前的税收保全措施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强制
措施执行。
(1)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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