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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
www.110.com 2010-07-30 16:02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直接采取划缴、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予以强制纳税人缴纳税款;对有逃避纳税义务嫌疑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直接采取暂停支付、查封、扣押等手段予以保全税款。但是从6年多税收征管实践看,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十分困难,税收强制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许多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和保全税款往往还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保全;有的还时常敦请军队、武警等共建单位协助追缴欠税;有的借协税护税名义,以请客吃饭,甚至送礼公关等手段提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或者划缴纳税人应纳的税款。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权力,却没有相应地赋予保障权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设专章,分别用20个和11个条款规定了大量的法律责任内容,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金融机构妨害、阻挠以及拒绝协助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却没有做出任何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无故拒绝协助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账户,以及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隐匿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至于金融机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未予明确。

  笔者认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是体现税收强制性,增强税收执法刚性非常重要的内容,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的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缺乏保障,难以执行问题,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要做为一个十分重要内容来修订和完善。在此建议修改税收征管法时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金融机构妨害、阻挠以及拒绝协助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其理由是:

  1.规范的法律结构要求增加法律责任条款。除了上文提到的原因外,从法律结构看,有了假定和处理部分,却没有关键的制裁部分,从完善法律结构方面,需要增加保障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条款。

  2.参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增加保障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条款。目前法律只授予司法机关和税务、海关两个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权力。而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法律已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足够法律保障。这是当事人、金融机构不敢妨害、阻挠、拒绝协助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重要原因。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财产的,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还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法院可以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害执行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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