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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分析
www.110.com 2010-07-30 14:47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进一步与世界经济融合,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上跨国经营之道,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我国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问题,已成为促进我国跨国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现实需要。

  一、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间存在一定差别。从本质上讲,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为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基础。这些差异主要有:

  1.税收管辖权差异。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纳税义务的确定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有的按属地主义原则确定,即仅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各种应税收入纳税;有的按属人主义原则确定,即对纳税人境内境外的各种应税收人均征税;还有的国家按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所有这些不同的纳税规定,在客观上都可以成为我国跨国公司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制度和法律规定,以最小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重要条件。

  2.税率差异。各国的国情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税率很高,税负重。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税率一般高达50%以上,而有的税率很低如我国香港等地。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有的国家采用累进税率,这种税率上的差别,客观上为我国跨国经营者避重就轻的选择创造了前提条件。

  3.税基差异。由于各国规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各不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如在固定资产摊提、交际费列支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同种收入的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的税负并不相同。

  4.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一般都对外国纳税人提供种种优惠条件,尤其对投资所得提供优惠。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就是在发达国家也较常见。税收优惠无疑也为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5.避税港的存在。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税和财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此外,各国税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都为我国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

  二、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途径

  1.充分利用避税港。避税港的存在为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跨国公司可在避税港建立基地公司从事转移和积累利润。基地公司通常以再开票中心、控股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等形式存在。此外,基地公司还可以采取以下的公司形式:专利持有公司,指专门从事专利、商标、版权、牌号或其他工业产权的取得、利用、发放使用许可、转发许可等活动的专业公司;受控保险公司,指跨国公司完全拥有的、主要为本集团成员提供保险和分保的一种公司组织;服务公司,指从事部分管理、基金管理、卡特尔协定组织以及其他类似劳务的服务单位;投资公司,以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为目的,主要持有其他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公司;航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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