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越早时间越长
2009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要求除人民出版社、盲文出版社、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社等公益性出版机构外的所有经营性出版单位,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转制改企,并表示政府将给予优惠。
根据[2009]3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的,可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这就意味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若尽早抓紧时间转制为企业,即可以享受更长时间的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待遇。
利用海外市场可以节税
根据财税〔2009〕31号的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
因此,我国的演出企业可以通过开拓国外市场,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从事新闻出版的文化企业,也可通过向海外产品,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令)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人兼营免税、减税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和销售额,否则,便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当一个文化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兼营非免税项目时,一定要将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分开进行核算,以便享受国家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如某演艺有限公司,既从事演出活动又兼售音像制品。
2009年第二季度,该公司共发生演出收入(含境外演出收入)300万元,销售音像制品收入(含向境外销售音像制品收入)50万元,利润为210万元。
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而且,该演艺有限公司的境内、境外演出收入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同时,其在境内外销售的音像制品收入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
分析可知,若不进行分开核算,则该演艺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季度发生的演出收入的营业税为300万元×3%=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万元×13%=6.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10万元×25%=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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