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收筹划 > 国内税收筹划 >
文化企业不该忽视的纳税筹划点(2)
www.110.com 2010-07-30 14:49

  若分开核算,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并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将免征营业税、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即只针对国内的演出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0万元×3%=6万元。

  同样的,该有限公司只需对国内销售音像制品缴纳增值税,即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为20万元×13%=2.6万元。

  通过分开核算,该有限公司比筹划前节省营业税3万元,少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3.5万元。

  而所得税这部分,由于少缴纳的营业税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即(210万元+3万元)×25%=53.25万元。

  因此,筹划后该企业可以比筹划前少缴纳税收(52.5万元+9万元)-(53.25万元+6万元)=2.25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果考虑进去的话,则还会减轻总体的纳税负担)。

  呆滞品的节税“时间差”

  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可充分利用该条规定,增加财产损失的,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