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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会员卡积分返利的筹划分析
www.110.com 2010-07-30 14:49

  近年来,会员制作为一种高级营销模式而倍受中国商家的青睐,并在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场、专业店等零售业得到广泛运用。一般零售企业都建立消费激励机制,刺激会员持续购买,给予会员一定的消费返还,增加会员的实际利益。如大部分零售企业实行了消费积分制度,用会员卡来自动记录每一次购物情况并给予积分,顾客利用自己的积分可以兑换成现金或商品。

  目前我们大部分零售企业都是将回馈给消费者的礼品或者是现金消费券(或称提货单),在会计核算核算中将其计入经营费用中。这样处理,不仅造成零售企业多缴纳增值税,企业每次逢税务稽查时,很容易被税务检查人员认为由于不属于允许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而导致偷漏税的认定。甚至认为企业无偿给顾客,对于顾客而言属偶然所得,企业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样会给企业在涉税方面带来更大的风险。我们设定案例分析如下:

  1.目前某企业的会员积分回馈方案

  ①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②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③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④会员累计积满4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⑤会员累计积满599分,奖励价值6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分析:由于该企业的积分返利规则中没有明确返利的性质是否为“销售折扣”,而是表达为“积分赠送商品”,因而有可能被国税部门解释为“无偿赠送商品”,按增值税条条例细则和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即该积分折扣不能扣减商品标价的增值税销项,多纳增值税,也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造成多纳企业所得税,甚至还有可能要交代扣代缴顾客个所得税;国税部门可能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规定,“折扣和销售在同一张发票列明的,可以扣除”,“折扣另开发票的,不能扣除”,由于该企业会员手册中没有规定如何开票,也就无从说明“折扣和销售在同一张发票列明的”,因而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都是难以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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