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如何促进跨国资本的有效配置,是当今国际税收面临的首要问题。为了保证资本的跨国有序流动,税收中性的思想被引入国际税收领域。当前不同学者对国际税收中性理论大体有三派观点:资本出口中性、资本进口中性和资本国家中性。据此,各国税收政策制定者对国际双重征税相应可采取三种不同政策: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
关键词:资本出口中性、资本进口中性、国家中性、抵免法、免税法
十九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资本输出规模不断扩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和生产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国外投资经营所得已成为资本输出国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一方面,纳税人(公司或个人)的母国要对其全部所得征税,因为母国是他们的主要活动地,纳税人在这里享受公共服务、通讯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另一方面,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在其地域范围内取得的所得也要征税,如果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不承认有关国家的地域权,不向非居住国纳税,则不可能取得在该国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力。如何消除或减轻对跨国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为了保证资金的跨国有序流动,税收中性思想被引入国际税收领域。严格说来,国际税收中性主要强调国民的国外所得应由所在地政府课税,而母国政府对其不课征任何税收。这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不同学派对国际税收中性理解上差异较大,大体有三派观点:资本出口中性(CEN)、资本国家中性(NN)和资本进口中性(CIN)。据此,各国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对国际双重征税相应采取了三种不同的做法:从总应纳税额中减除已纳税、对外国征税后的所得再征税、对外国所得不征税。
一、 资本出口中性(CEN):抵免法
资本出口中性(Capital Export Neutrality) 原则的要旨是,一国对居民来自国外所得的征税,既不能鼓励、也不能阻止他(它)在国外的投资。即税收不能影响跨国纳税人投资地点的选择,使资本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按照这一原则,一些国家对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均采用相同的税率。即居民纳税人取得外国来源所得时,必须就来自外国的所得,在母国纳税,但他(它)可以用该外国来源所得在来源国已经交纳的税款,抵免母国对他(它)的外国所得的征税。假定母国的所得税税率是35%,来源国所得税税率是20%。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内所得与国外所得要一视同仁,在母国都按35%的税率纳税。由于采用了税收抵免,母国对居民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只按母国与来源国税率的差额(15%)对国外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投资国内外所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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