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介绍比利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类型、税率设计、费用扣除、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预提税等几个方面的特点,借鉴其合理之处建议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将现行的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减少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费用扣除应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对应税所得随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
一.导言
比利时个人所得税自1919年开征以来,发展迅速,已成为第一大税种。2001年,个税占税收总额的31.6%,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4倍(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1年的统计数字得出)。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额1737亿元,仅占税收总额的6.75%,仅占全国GDP13.65万亿的1.3%,而比利时为20%左右(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及中国海关网)。
比利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地位与其国家的经济、人口、社会发展状况及税制设计是分不开的。比利时的人口仅占世界总人口的0.2%,但占世界贸易的比重为:出口3.3%,进口2.9%,是世界上人均出口额最高的国家(见《比利时经济发展概况》,//www.ccpitsd.org)。金融、运输、商业、通信等服务行业非常发达,雇用了全国70%以上的劳动力,农业比重非常低。服务业和工业吸收了全国绝大部分劳动力,失业率较低(2003年,失业率为8.1%)(海外通旅行网://www.havata.com)。诚信机制已成为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核心,信用体系高度发达,提高了征管效率。
下面将对比利时税制设计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以期借鉴其科学之处,为我所用。
二.比利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一)税制类型的选择及税率设计
比利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应税所得分为四大类(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得、杂项所得、劳务所得),不同所得类型适用不同的课税方式(单独课税或综合课税),使得单独课税和综合课税的征税范围很明确,可以保证税收征管的确实和便利,符合税收的治理效率原则。税率设计也较为合理,对单独课税实行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33%,最低为15%;综合课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25%到50%,税率档次较少,税率变动幅度均匀,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为均衡,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达到公平目标。
(二)费用扣除
1.在征收方式上,按配偶个人单独确定应税所得,但注重考虑家庭因素
劳务所得中规定了“助手配偶”配额和婚姻份额,可以减轻家庭生计主要维持者的税收负担。个体经营者若得到配偶的帮助,可将净所得的一部分分给其配偶;若一方的劳务所得低于双方劳务所得总额的30%,可享有婚姻份额。分配的金额为净劳务所得总额减去享有婚姻份额的一方配偶自有所得后的金额的30%,但这一分配额不能超过816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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