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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反思
www.110.com 2010-07-31 11:24

  一、背景介绍 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是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 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 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税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之一,就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 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我国居民个人所 得税的起征点为800元,该决定结束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 不统一的局面,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步入统一、规范与符 合国际惯例的轨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 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 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会议对《个人 所得税法》进行了两处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 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 由现行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①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于2007年12 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议通 过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 高到2000元.

  吴邦国在会议中就国家三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 发表讲话:2005年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 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6月的修改,是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 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第三次修 改,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这三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 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② 二、问题之提出 在同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连续三次对于《个人 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当然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通常的看法 是:2005年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调整工薪所得扣除标 准的主要原因在于,自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确定800 元的扣除标准后,改革开放已进行了12余年,2005年的平均 个人收入已比当年的800元翻了很多倍,所以要对这一不符 合公平原则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而2007年6月,在《个人 所得税法》修改决定中提到的调整利息税授权国务院的规 定,是由于2006年资本市场迅猛发展,银行中存款大量出现 搬家现象后,国家所采取的试图扭转存款减少趋势的政策.

  而仅仅在过了两年后的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决定 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将工薪所得扣除标准从1600 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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