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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31 11:28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法 税制

  内容提要: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发展方向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种税制给内资企业带来了不便和冲突,因此改革所得税制势在必行。

  企业所得税既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又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91年将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将适用于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这从当时来看是必要的,对吸引外商投资,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现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亟需改革,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堵塞收入流失。这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增强民族工业发展后劲,壮大国家财政实力,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内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要求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加上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乱开口子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屡禁不止,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这不仅是税收流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税收优惠以优惠为主,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通行作法。国民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WTO的最基本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原则。按照此原则,一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如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又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享有两年免税、3年减半增税、再投资退税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25%,远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大约为15%的水平,这对内资企业是极不公平的。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较大。

  (三)两套税收机制违反了公平税负,不利于公平竞争。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大量涌入,使我国内资企业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弱势地位,不仅不利于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严重影响内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很多内资企业无法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假合资、假合作的情况,许多内资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要目的在于改变身份后少缴纳所得税。所以内外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不等同,可行性差,会给纳税人避税和偷税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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