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收优惠 > 区域税收优惠 >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7-30 14:44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范围

  武汉、南京、沈阳、天津、西安、成都、威海、中山、长春、哈尔滨、长沙、福州、广州、合肥、重庆、杭州、桂林、郑州、兰州、石家庄、济南、上海、大连、深圳、厦门、海南、北京、苏州、无锡、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岛、潍坊、淄傅、昆明、贵阳、南昌、太原、南宁、乌鲁木齐、包头、襄樊、株洲、洛阳、大庆、宝鸡、吉林、锦州、保定、鞍山52个城市内的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主要收优惠政策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

  2、对新办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征所得两年。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的年度起,减按15%税征收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包括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5、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征进口关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