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为详细了解中央财政推进污染减排的具体举措,有记者采访了财政部副部长张弘力。
记者: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下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综合性工作方案》),《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张弘力:当前节能减排面临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去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减排的《综合性工作方案》。《综合性工作方案》不仅是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也是对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的具体要求。我归纳了一下,对财政政策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支出政策。《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
二是税收政策。《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收费及价格政策。这也是《综合性工作方案》中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要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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