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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www.110.com 2010-07-30 16:23

  非金融企业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收入,相当于利息收入,应作收入处理;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其他收入;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只有出口货物退还的增值税,不影响损益,不缴企业所得税。

  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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