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收种类 > 出口退税 >
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
www.110.com 2010-07-30 16:23

  一、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不统一,不利于管理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包括:对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对生产型企业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对出口卷烟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以产顶进”钢材实行“免、抵”税等多种管理办法。在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下,管理方式、申报退税手续、审批程序和计算方法均不相同,征退税机关的职责也不尽一致。不仅造成不同类型企业税负的不公,而且使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异常繁琐,容易出现纸漏。

  (二)“免、抵、退”政策不完善,与实际情况存在脱节

  现行“免、抵、退”政策缺乏与相关政策的协调,操作困难,加大了管理难度。1.申报纳税与申报退税在出口日期上存在差别。2.计账价格与申报退税价格不一致。3.免抵手续复杂,不利于操作。4.出口企业很难在规定的时限内备齐全部的退(免)税凭证、资料,无法按时办理免、抵、退税手续。5.操作管理困难较大。由于政策涉及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平衡问题,相应增加了免、抵税调库等非税收因素的工作。6.“免、抵、退”政策的制定未能全面反映特殊行业的情况,如维修外轮企业的退税政策。

  (三)“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占压了企业资金,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

  实行“先征后退”的内资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将当月全部产品销售的应纳税款入库。由于没有退税指标,致使出口货物应退税款迟迟不能到位,再加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以退还,给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很大困难。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违反税法规定,不及时申报纳税,甚至出现少计或不计税金的现象。

  (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管理规定不够明确和统一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的深加工业务明确规定给予退税,其他类型企业之间或者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结转深加工业务没有统一的征(免)税管理规定,且对进料加工贸易的深加工复出口货物也没有明确的退(免)税管理规定,严重影响了进料加工贸易深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实际操作管理。另外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深加工环节工缴费的征(免)税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给出口退(免)税相关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