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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退税的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30 16:23

  骗取退税即骗取出口退税的简称,是指不法分子利用不真实的单据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骗税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外贸出口企业的信誉,影响外贸出口的下沉秩序,而且严重破坏了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为了防止、打击骗税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法律规定。如对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成交出口的产品(自逞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出口货物、 不见供货货主、 不见外商),不予退税。对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出口的货物,必须先了函调查核实无误之后才能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骗取退税制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地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骗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 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款5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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