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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违章处罚
www.110.com 2010-07-30 16:23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出口退税违章事项的处罚作了如下规定:

  (1)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 除令其限期纠正外,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②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爱税帐簿票证的;③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2) 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情节严重的,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骗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具体规定如下:①对骗取退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警告处罚并予以通报;②对骗取退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6个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③对骗取退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文件规定:凡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①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②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③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④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所谓“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交易。

  (5)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若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否则,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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