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收种类 > 房地产税收 >
关于调整自治区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30 16:28

  关于调整自治区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新政办发[2005]87号

  发布日期:2005-5-25

  执行日期:2005-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市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配合全区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房屋管理,充分发挥房产税的杠杆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的原则,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区房产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均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执行工作。

  三、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