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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30 16:28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2]453号

  发布日期:2002-8-8

  执行日期:2002-8-8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省府令[2002]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三年的优惠期从房屋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计算。

  二、对按规定免征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三、对已批准享受免征房产税五年优惠的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如未享受到期的房产税优惠,可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原广东省税务局[84]粤税外字第02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八日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一、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省政府1983年1月8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题目改为:“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一、八、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中的“条例”相应改为“办法”。

  二、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1985年5月30日发布)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至第十条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江大堤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1986年9月9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一)第十三条“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删去第三十条。

  四、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省政府1988年3月31日批准)

  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免征房产税3年”。

  五、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1990年1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第十一条修改为:“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做好森林防火预防作”。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中的“森林防火期”相应改为“森林特别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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