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中府办[2002]9号
发布日期:2002-1-17
执行日期:2002-1-17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我局经多方蹉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2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停征土地增值费和房地产增值费,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对房地产交易或办证中涉及的有关税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地税部门委托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的源泉控管办法,代征的范围及具体操作办法详见附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
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征管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委托我市国土房管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堤围防护费(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仅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具体事项如下:
一、代征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部分委托市国土房管局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在办证受理环节代征;镇区部分委托镇区国土资源所(或有关办证受理部门)在办证受理环节代征。
二、有关征免税规定
(一)营业税
企业、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转让方根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额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单位或个人转让房产(含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对转让方根据转让房产的收入额依“销售不动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首次转让房改房的,可由转让人在当地地税部门申请,层报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免予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普通住宅指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房以外的住宅,具体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或房产证记载的住宅类别确认。住宅购入价格凭购房发票(遗失发票凭购房合同)确定。住宅居住时间以购房发票填写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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