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收种类 > 牧业税 >
牧业税计税标准
www.110.com 2010-07-30 16:28

  1.按纳税人的畜牧业总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计征。总收入包括出售征税牧畜和皮、毛、肉、奶等畜产品收入,以及自用和分配给牧民的牧畜和畜产品的价值。

  2.按牧畜头数计税。一般按当年6月末实有牧畜头数减去免税头数(如未成年的幼畜等),作为牧业税的计税依据。对不同种类的牧畜,有的分别确定税率计征,有的统一折合成绵羊计征。在一个省、自治区内用一个计税标准。如1990年甘肃、四川以畜牧业总收入为计税标准;内蒙古以牧畜头数作为计税标准;新疆则规定对能计算牧业总收入的纳税人,以上年畜牧业总收入作为本年的计税标准,对难以计算牧业总收入的纳税人,以当年6月末的实有牧畜头数作为计税标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