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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
www.110.com 2010-07-30 16:28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生产的稳步发展,使牧业税税负趋于合理,根据国家牧业税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饲养大畜(牛、马、骆驼、驴、骡)、小畜(绵羊、山羊)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按本办法缴纳牧业税。 第三条 国有、集体农牧场(含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奶牛场、农牧场站)和农牧民饲养的牲畜,一律按上年末实有牲畜存栏数定额征收牧业税。

  实行定额征收牧业税后,禁止向非纳税人摊派税款。

  第四条 定额征收牧业税的税额为:

  大畜(牛、马、骆驼、骡、驴)每头(匹、峰)5元;

  小畜绵羊每只2元,山羊每只1.5元。

  第五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耕畜、役畜;

  (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推广的种畜;

  (三)科研、教学单位用于科学试验的牲畜;

  (四)军牧场的军马;

  (五)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放牧的牲畜。

  第六条 纳税人的牲畜因遭自然灾害而致死亡造成损失的(不含因管理不善死亡损失),按死亡牲畜数占上年年末牲畜存栏数的比例,按下列规定予以减免牧业税;

  (一)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6%-10%的,减征应纳税额的15%;

  (二)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1%-1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30%;

  (三)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6%-20%的,减征应纳税额的50%;

  (四)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1%-2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80%;

  (五)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5%以上的,全部免征。

  第七条 牧业税的灾情减免和贫困户的税收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乡(镇)农税(财)员核实,经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第八条 对收入水平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纳税人,经本人申请,乡(镇)农税(财)员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当年牧业税。

  第九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牧业税由当地财税部门负责征收,一律征收货币。

  牧业税地方附加暂不征收。

  牧业税征收经费以县为单位,按实征正税的5%提取。实行谁征收谁提取。

  第十一条 牧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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