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可见,销售额是重要参考条件,但不是绝对否定条件。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正式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萎缩导致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只要会计核算仍健全,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仍作为一般纳税人,从而在销售额方面,理解和接受财税[2005]165号文件“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也是没有问题的。
二、会计核算、提供税务资料
从以上论证可以看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才是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质必备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凡不符合“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或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可见,小规模纳税人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是问题,关键是要满足“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认定条件。但是,已经过辅导期检验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由于业务萎缩导致人心涣散或人手不足,进而“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财税[2005]165号文件又规定“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时该怎么办呢?
这时就要限制它、惩罚它,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第三十条同时规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这时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似乎已降至小规模纳税人“待遇”,但其实它比小规模纳税人还要惨得多,因为它按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增值税税率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收率要高得多。可见,此时的“一般纳税人”“终身制”待遇实不如小规模纳税人,这种名头不要也罢,却欲罢不能,因为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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