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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法律制度
www.110.com 2010-07-30 14:57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收征管法》在税务管理部分对发票管理作了规定。1993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了专门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亦于同期发布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检查、违法处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由于发票是记录各种经营活动实际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经营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凭以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这样使得发票成为税款确定、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发票管理法律制度就有专门介绍的必要。

  一、发票管理体制

  2001年《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体制作了专门的规定,这对于统一发票管理,维护全国发票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此外,《发票管理办法》在其附则中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1]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二、发票印制制度

  《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的印制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业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述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则对发票的印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发票印制的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由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二)发票印制的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以及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税额。另外,增值税专业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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