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为适应专用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总局在2006年底下发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并于2007年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通过下发文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
◆发票填开的相关规定
一般人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购买方填开专用发票。
◆发票作废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作废发票的,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红字发票填开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票报税及缴销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报税;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及专用设备的缴销。
◆发票认证的相关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经管税务机关进行扫描认证,相应的认证结果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票丢失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相关联次时,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凭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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