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加坡的税收征管形式主要采取税务申报制,即假定纳税人的各项申报是真实的,凭以估税征收。所以,在日常征管中一般不搞普遍的税务检查,只有当纳税人被举报或估税官在评估税时发现有较重大的(一般为年匿报或漏报收入在五万新元以上)逃漏税嫌疑,才立案进行税务检查。为此,税务署内专设了一个“情报及侦察队”负责税务检查工作。该处下设两个税务侦察处,每个队有税务侦察人员7-8人,每年约处理各种逃税案件30余起。
新加坡的税务检查工作,其主要特点是: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办事;及时控制掌握逃税案情;有一套较科学的检查工作程序。
一、关于税务检查的法律条文
为了使税务检查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新加坡税法中,对涉及有关税务检查的条文,规定的既明确又严密。
1.对逃税的判定,税法中列举了十几条详细的例证。如多报扣除额、无帐务记载、销毁帐簿、隐瞒帐簿、修改帐簿、做两套帐、隐瞒银行存款或自有财产、以假名字或他人名字在银行开户或购买财产、将私人的费用挤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银行存款超出所申报的纳税收入、给挂名的假合伙人分配利润、将资本费用混入经营费用、做假发票、不将收入登记入帐等等。这样税务检查人员就可以根据纳税人的不同何等法对号入座,很容易判断。
2.为了保障税务检查人员行使职权,法律对税务机关和侦察人员的权力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如税法规定,税务局有权在必要时,要求纳税人提供各种有关的帐簿、证件、资料;税务检查人员有权在必要时检查纳税人的住所,可以进入任何建筑物、场所,查阅和抄录一切簿册及文件;有权要求任何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供他本人、家庭或其他人士的收入、银行存款及资产、负债等情况。如果发现有未缴清税款的纳税人试图离开新加坡,税务机关可以发出禁止离境通知书给警察局、移民厅、海关等部门,这些部门会无条件地阻止企图逃税者离境。一般做法是扣留其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令其到税务机关补税。如果该纳税人企图逃走,警官或移民厅官员可以逮捕他。对个别纳税人,税务机关还有给其指定代理人(即担保人)的权力。
3.为了严惩逃税行为,税法对各种情况的逃税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条例。如对申报不实,故意匿报收入者,罚款一千新元,或判坐牢六个月(此条也适用知情不报者);对提供假表格和假资料给税务机关的,经发现,罚应报收入一倍或二倍的罚款,同时判坐牢六个月;对逃税的,罚应缴税款的三倍罚款,同时还要另罚一万新元和判坐牢三年,如发现有人协助逃税人逃税,对协助人处以与逃税人同样的处罚;对任何人妨碍或刁难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侦察的,罚款一千新元或判坐牢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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