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进行审查、审核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税务检查执法风险,是指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国家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行政执法过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进行执法或履行职责,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进而应承担执法责任的潜在危险。税务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承担着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纳税人双方权益的重任,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受自身素质的制约和外界因素的影响,其执法行为可能出现偏差或失误、进而引发执法风险。因此,认真研究税务检查执法风险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其内在规律性并有的放矢地进行防范、从而使税收检查行为更加规范。
一、税务检查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税务文书送达对象有误
税务文书的送达是税务机关履行税务检查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这也是税务机关普遍采用的税务文书送达方式的五种方式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不易直接联系(比如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上述人员不驻本地情形),或者有的税务人员为图方便,有时会把税务检查文书直接交于办税人员并由其签收。笔者认为这样是不会产生法律上的送达效力的,因为办税人员并非上述法规条文中规定的合法接收人。如果日后涉税纠纷中的取证工作涉及到该文书送达事项的话,我们的执法人员就将面临一定的执法风险。
(二)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仍然存在
自由裁量权在税务检查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它在贯彻税法的灵活性、普适性的同时,对我们如何正确地加以运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适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所引发的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显失公平。如行政处罚时对同样或类似的事实,因人、因时和因地的不同而各自不一,显失公平;二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如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详细陈述理由,即没有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方法和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陈述申辩内容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因而,行政处罚决定让纳税人难以信服;三是在行政处罚方面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避重就轻,避轻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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