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内容
应税收入、开发成本、期间费用、销售成本、其他应税项目及代扣代缴税金情况。
二、检查方法
(一)检查开发项目及开发量
结合实际从下列三个环节中选择突破口进行检查。
1、从立项环节入手,到发展改革计划委员会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批准立项的全部开发项目及其开发量。
2、从开发环节入手,通过对开发项目主体工程预(决)算建筑面积的审核,掌握开发企业竣工和在建的开发项目及其开发量。
3、从竣工环节入手,通过建筑质检部门了解开发产品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责令房开企业提供测绘报告,核实开发企业竣工项目的开发量--“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
(二)检查销售量
1、检查售房发票(或售房小票),与测绘报告和销售台账相核对,确定销售量。必要时,进行实地盘点。
2、通过实地入户查看电表消耗量等勘验手段,检查自用、无偿转让、出租商品房(车库)是否按规定纳税。
(三)检查应税收入
1、将开发项目的开发产品进行分类,通过同类同一区位开发产品的单位售价和该类该区位已售开发产品数量,对“主营业务收入(经营收入)”金额进行匡算,结合“预收账款(预收房款)”评价开发企业申报计税营业额的真实性,从中发现少记应税收入的迹象。
2、通过核对售房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检查企业预收房款是否全额入账,缴纳营业税;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是否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3、检查往来账,看是否将应税收入挂往来,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检查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等明细账的借方红字或贷方发生额,看是否将出租存量商品房收入、售房余款。非货币化动迁补交楼层差价及超面积房款冲减开发成本或期间费用而不进收入,少缴营业税。
5、对管理费用借方红字和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实,看是否将收入冲抵费用,少缴营业税。
6、检查售房合同、售房发票和销售台账中开发产品的实际售价,对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无偿转让商品房的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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