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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岂能截留安置补偿款
www.110.com 2010-07-03 17:08

  福建南平建阳市因兴建水电站而发放土地安置补偿款时,开荒者得不到应有补偿,未开荒者获利不少;未经村民同意,相关干部擅自截留补偿款……诸多怪事让村民疑窦丛生

  福建省南平建阳市是一个水资源十分丰富的县级市。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当地电力紧张的矛盾日渐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投资者纷纷前往水资源丰富之地兴建水电站。近日,本报福建记者站接到小湖镇尹宅村群众投诉称,在水电站兴建过程中,当地相关部门在土地安置补偿标准的制定、补偿款发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12月3日,记者来到尹宅村采访。村民首先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在这份《实施细则》中,记者看到:一、二、三级水田每亩的补偿标准分别为1万元、8000元和3000元;一、二级旱地每亩的补偿标准分别为6858元和2700元。

  这些补偿标准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小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张《库区水田淹没赔偿计算》表。在这张表格中,记者看到,从2001年到2003年,早、晚稻亩总产量分别为680、668和642公斤,单价分别为41.5元/百斤、44元/百斤和52元/百斤,按此计算,三年平均产值为606.64元/亩。据此,土地补偿费为4853.12元/亩—6066.4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426.56元/亩—3639.84元/亩,两项相加得出赔偿总额7279.68元/亩—9706.24元/亩。据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这样的赔偿标准在建阳算是比较高的,《赔偿计算》中涉及的亩产量、单价等基础数据均来源于建阳市统计年鉴。

  “这样的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尹宅村村民告诉记者:“早在2001年,一百斤稻谷就卖到了50多元。2002年以后,随着中央‘三农’政策的不断出台,粮食收购价格不断攀升,一百斤稻谷可以卖到六七十元。”对村民的这一说法,小湖镇政府工作人员解释说,这种现象虽然存在,但不具有普遍性。在制定补偿标准的时候,镇政府也曾多次讨论,最终将建阳市统计年鉴的数据作为标准制定依据。

  “先不说这样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就是按照这样的补偿标准,我们至今仍无法全额拿到征地补偿费。”村民们气愤地说。

  村民告诉记者,除南山221亩水稻田和种子田是由小湖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按每亩1万元的补偿标准到村里发放外,其他地方的征地补偿,村里干部则用银行存款的形式(强行把补偿款存在村民新开的银行帐户上)支付给每个被征地农民2600元。不管村民同意与否,土地照样被强行征用。村民边说边拿出村里2004年10月13日在小湖信用社帮他们办理的一年期储蓄存单,在这些存单上,记者看到,邓姓村民一家有4口人,存款总额为10400元;谢姓村民一家有3口人,存款总额为7800元……

  对此,尹宅村村长谢清华解释说,每个人口按2600元进行补偿是在扣除了开荒地的农民的补偿后,由村两委做出决定进行发放的,这个决定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项。“三项补偿费加起来绝对不止2600元”,村民气愤地告诉记者。另外,采访中村民还向记者诉说了这样的怪象:开荒的拿不到或少拿补偿款,没开荒不仅拿而且还多拿了补偿款。有村民甚至反映,谢清华的亲属在此次征地中得到了不少开荒补偿款。对此,谢清华坚持认为,作为一名村干部,他绝对没偏袒亲属。

  村委会承认截留7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安置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1999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征地的各项费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对遗留的拖欠征地费用问题,各地应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然而,村民们向记者反映,他们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征用补偿款却被截留。

  “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村里确实截留了70多万元补偿款。这些钱包括入股水电站的16万元,还清旧账9万多元,修建公路10万多元等。但截留这些资金,也是为了村民今后的生活。”谢清华说。

  那么,对这笔补偿款的发放,小湖镇政府是否进行过监督呢?

  “村里具体是怎么分配的,镇里并不十分清楚。但对发放的金额,镇里已认真进行过核查。”小湖镇政府一谢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规定,村干部是不能随意截留土地安置补偿款的。镇里也将对村民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对村委会截留补偿款一事,建阳市政府办工作人员也表示,土地安置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事关农民的日常生活,不论村委会是出于何种原因截留补偿款,都损害了被征地群众的利益,必须予以纠正。

  《市场报》 (2006年02月20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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