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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相关问题思考
www.110.com 2010-07-05 09:59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民事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民事诉讼模式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也开始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但在很多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诉讼能力欠缺,诉讼中若没有法官正确的引导和控制,当事人无法正确有效的开展诉讼,从而可能产生对突袭裁判的疑惑和对法院的不信任,甚至会引起胜券在握的当事人的不断缠诉、上访。因此,亟需在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通过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进行正确及时的指导和引导,使双方在诉讼能力上趋于对等,从而保障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对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和完善释明权制度尤为重要。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明确的释明权概念,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引入了释明权的规定,但由于对释明权的规定理解不同,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案件是否释明随意性较大,对在何时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用何种方法释明、遵循什么原则释明等做法不一,因而亟需对其予以规范和完善。理论界对释明权的概念、历史发展状况介绍和讨论较多,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在对现有理论补充和梳理表述的同时,尝试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进程中,探讨法官释明权的可行方向,以引发构建我国完善的释明权制度更多的具体思考。

  一、释明权的含义及性质

  释明权又称阐明权、阐释权,其概念一般归纳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见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或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认为自己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以发问和晓谕的方式,提醒或启发,引导当事人澄清问题、补充完整、让其提出新的诉讼资料、排除与法律意义上的争议无关的事实或证据,以促使当事人作出适当的声明和陈述、促使当事人举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权能。1释明权是法官的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的“权”不能解读为权利的“权”,而应理解为法官的职权、职责,且在法律规定必须行使释明的场合,法官不得拒绝行使,否则就是失职或渎职,因而释明权又是法官的义务。

  二、释明权的行使时间和内容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自立案、审判至执行,各诉讼阶段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要求和内容均有所不同,以下作一具体分析:

  (一)立案阶段的释明

  在立案阶段,法院需要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具体、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及受诉法院管辖等实质要件,以及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遗漏或错误等形式要件,故立案法官在立案阶段的释明对象为原告,其释明应围绕诉讼的成立展开,释明的内容主要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明显不合理、不明确、不适当的,应阐明法律规定,及时指出问题所在,启发原告明确主张,引导原告进行更换、补正、放弃、追加、另行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但需注意,立案阶段的释明应以探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能影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理。?

  (二) 庭前准备阶段的释明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当事人最重要的工作是收集各种诉讼材料,但因有的当事人特别是没有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低,并不知道如何举证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事实。故在这一阶段,承办法官在阅卷后,应适当的行使释明权,释明对象为原、被告及第三人,释明应明确举证内容和争议焦点,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程序选择权,2释明的内容主要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或当事人认为自己无证明责任而不提交证据材料的,法官应向当事人发问,对法律后果进行释明,以启发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在证据交换时,若出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或在对方提出了相反证据后,需要反证或分配举证责任等情形时,法官应予适当提示和引导,让当事人尽可能穷尽举证责任;若当事人本人无法取得的证据,办案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调取有关证据、进行鉴定等的权利。需注意,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官的释明应在审核诉讼材料后,作出初步判断,适宜以提醒和告知的方式,启发当事人明白其证明责任,以补充相关证据。就举证而言,法官不能直接告知当事人具体应提交什么诉讼材料,应以争点与证据的整理为核心,不得对案件介入过深,否则会造成未审先决和审理不公。3

  (三)开庭审理阶段的释明

  案件庭审阶段既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阶段,又是当事人行事诉权的重要阶段,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积极、正确的参加诉讼活动,关系到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及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因而在这一阶段,法官应围绕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质证或辩论中主张观点,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谨慎地予以提示,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具体的情形有以下几种:①当事人对事实及主张不清楚、不完整的,法官可行使释明权,说明法律上的要求,令其补充陈述。如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其父母起诉出租人要求赔偿因租赁房屋不通风造成承租人洗澡时煤气中毒而死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已提前支付的租赁费等诉讼请求。

  法官应告知原告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规定,令原告选择其请求权,明确其主张;②对当事人疏忽的法律见解应当采取提醒的形式,提示并引起当事人注意,对当事人不知晓的法律和一些较为复杂的法律概念,当事人提出的和可能涉及的民事权利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构成、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除充分说明概念的内容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解释、询问,进行充分的释明,使当事人对法律问题充分地表明自己的意见。如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无法理解,因而主张有误,法官应当就此作充分说明,让当事人表明自己的见解,以利于诉讼的正确开展;③对于新出现的争议焦点,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应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向当事人公开心证,说明进一步举证的必要,以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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