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拆迁安置纠纷。执行法官通过调整执行思路,以促成和解为优先,力求案结事了,平息了一起可能上访的案件,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满意。
朱某系淮南市某房地产公司拆迁范围内的一住户,双方于2007年元月就朱某住处的房屋按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达成了安置协议,双方就楼层系数、安置面积、还原面积等都达成了协议,且经淮南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朱某也于2007年3月交付了差价款。2007年11月,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朱某得知本来应安置给自己的房屋606室已被卖给他人,而自己被安置在了7楼。双方发生争议,朱某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朱某胜诉。
2009年7月,朱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开发的六楼已经没有现房给他安置了。朱某准备撤回执行申请重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货币形式进行安置。执行法官考虑到,判决书内容是安置房屋而不是货币补偿,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只有通过重新诉讼审理才能确定数额,虽说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得以执结,自己可以节省很多时间、精力,但是双方的矛盾并没有减少,也未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执行法官决定,再继续做双方的工作,抓住一切机会努力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力求以减少诉讼成本的方式促使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同时积极进行房价市场调查,争取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很大,双方分歧也很大,双方对以什么价格定位难以达成一致。朱某表示,拆迁安置一事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房屋得不到安置,就准备去上访,此案再一次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首先稳定好原告的情绪,又多次找到该公司做工作,从维稳大局角度出发要求该公司配合法院工作,根据市场行情,按照同地段的价格,一次性补偿。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开发商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补偿给朱某,此案告结。
9月28日下午,该公司将现金一次性交到法院,朱某当面领取。执行法官注重执行艺术,调整执行方法使申请人避免了再次诉讼,执行过程中避免了评估,节省了当事人的开支,受到了双方当事人高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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