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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赣中民一终字第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昂,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益敏,男,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金生,男,1945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