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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金生等人房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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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
赣中民一终字第744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昂,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益敏,男,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金生,男,194579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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