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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16)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第四,双方签订《佛山市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合同书》时,均希望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双方所期望的合同目的。上诉人被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并不含公摊面积,如补偿后的非住宅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这种结果与上诉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合同结果不符,也使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未考虑到上诉人被拆迁的房屋不包含公摊面积,如果获得补偿的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中包含公摊面积,这种补偿结果对上诉人而言则显失公平。因此,应依照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按照商铺套内建筑面积15平方米进行补偿。原审判决按照建筑面积15平方米进行补偿,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三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三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补偿给上诉人霍光位于佛山市升平路高基街南侧新建大楼首层套内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临街一线商铺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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