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平百货),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升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兴棠,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杜永煊,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霍光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三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0年11月15日,原告与佛山市升平百货总公司签订《佛山市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同意该公司拆除升平路高基街27号属原告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0038672号),建筑面积合计23.14平方米,其中住宅部分为10.60平方米,非住宅部分为12.54平方米。该公司同意在佛山市升平路高基街南侧新建大楼首层补偿给原告共一商铺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作为原告所有原址房屋的产权补偿,补偿的商铺楼层高度不得少于2.8米,质量、结构、布局应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整体设计标准执行,且商铺为临街一线商铺,并于2004年11月15日前移交给原告,逾期则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计算,赔偿给原告。合同还约定,原告同意将住宅部分的10.60平方米折为非住宅建筑面积1.14平方米,即原告回迁新楼的首层非住宅建筑面积确定为15平方米,原告临迁期间住宅面积该公司不予临迁补助及安置,非住宅面积补偿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补偿金额为1254元,每季度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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