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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5)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另查明,佛山市升平百货总公司于2002617日变更名称为被告,诉讼中,被告确认自其成立之后原告的临迁补助费由被告支付至20066月底。

还查明,佛山市升平路高基街南侧已新建建筑物一座,并建有商铺。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原告与佛山市升平百货总公司签订的《佛山市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原告请求的临迁补助费是否合理合法?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是佛山市升平百货总公司,与其无关。从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分析,在2002617日,佛山市升平百货总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即被告,同时,企业性质也由国营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佛山市升平百货总公司已经变更为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鉴于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佛山市升平百货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其它主体承担的事实,被告对其债务应予以承担,而且被告事实上在变更之后也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认为与其无关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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